1月16日下午,淘寶訴商家售假冒五糧液案二審公開宣判。上海一中院認定,售假者許某不能以已經賠償五糧液集團為由而降低賠償,判決其賠償淘寶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.3萬元。
90後被告許某並未出現在宣判現場,在被淘寶起訴之前,他已被五糧液集團以侵權為由起訴至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,最終他輸掉官司,判賠五糧液集團7萬元。
2017年5月,淘寶以許某售假行為損害平台商譽並造成損失為由,將許某告至上海鬆江區法院,索賠12萬元。2017年9月21日,法院一審判處淘寶勝訴,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千元及合理支出1.3萬元。雙方均不服,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。
2018年1月16日下午2時,由上海一中院劉力副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該案開始宣判。
對於雙方爭論的是否應該合並賠償的問題,一中院認為雖然許某因售假行為承擔了一次法律責任,賠償了五糧液集團,但該責任不同於許某在此案中對淘寶所負的違約責任。
最終,該院酌情確定,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萬元,改判律師費等合理支出2.3萬元。 。